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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联赛买球首页(中国)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信农教〔201832

时间:2018-12-1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农学、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成员在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遴选,学校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后,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每届任期3年。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其他成员应从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或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位点申报的相关工作;

(二)确定我校授予学位的条件和实施办法;

(三)审查和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申请学位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做出授予或撤消学位的决定;

(四)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相关事项;

(六)制(修)订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标准和细则;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筹备及有关材料准备,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并将名单、相关材料和复核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四)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的情况;

(五)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受理本学科(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负责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所形成的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五)全学程必修课及限选课累计重修20学分及以上者(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的缓考者除外);

(六)有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作结业处理的;

(八)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获得双学位的条件: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学校其他专业,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若辅修专业属其他学科门类,且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参加由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完成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习任务,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

(三)有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作结业处理的;

(五)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负责对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填写《英超联赛买球首页(中国)有限公司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有关材料及《审查表》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决议填写《英超联赛买球首页(中国)有限公司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见附件2),交学位评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填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日期为准。

第六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十七条 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环节)或考核不合格,当年不能毕业的,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随下一届学生参加相关课程(环节)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符合毕业要求,但因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规定的时间申请课程(环节)重修或重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在记载的累计重修学分中减免相应重修学分: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425分以上),可相应减免《大学英语》或英语专业课程重修3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大学英语六级425分以上),可相应减免《大学英语》或英语专业课程重修5学分;

(二)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者,根据本人贡献及排名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减免相关专业课程重修学分;

(三)由学校组织,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减免相关专业课程重修5、4、3学分;参加全国性学会(协会)或教指委或河南省教育厅或文化厅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减免相关专业课程重修4、3、2学分;其它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重要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减免相关专业课程重修3、2、1学分;

(四)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一级证书者,可相应减免《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重修2学分。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证书者,可相应减免等级考试科目所对应相近专业课程重修2学分;取得三级证书者,可相应减免等级考试科目所对应相近专业课程的重修3学分;取得四级证书者,可相应减免等级考试科目所对应相近专业课程重修学分4学分。

第二十条 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如果毕业当年考上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或取得公派留学研究生资格者(不含个人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参军入伍或参加“西部计划”等国家的支持项目者,符合毕业条件,必修及限选课程累计重修学分可放宽至24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或发现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毕业后若发现在校期间曾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诉材料,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复议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申诉情况属实,将给予纠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肃认真地做好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严重违反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英超联赛买球首页(中国)有限公司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信农教〔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